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279-20241223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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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279號 原 告 劉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游春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96,6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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