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305-20241219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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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305號 原 告 王燕卿 童清金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 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爭執 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加計本票裁定核准 得為強制執行之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,即自民國112年 11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9日止之利息,共計為3,506,301元(計 算式見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 506,30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,7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00萬元) 1 利息 300萬元 112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9日 (1+20/365) 16% 50萬6,301.37元 小計 50萬6,301.37元 合計 350萬6,30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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