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307-20241223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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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307號 原 告 蘇怡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揭孟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茲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起訴狀上未載被告之住居所,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之住居所,並陳報足資辨別被告之人別資料。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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