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和解金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319-20241231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31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易霖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