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21-2024121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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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21號 原 告 卓惠茹 李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)。查:本件被告執本院1 13年度司執字第12759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原告所欠 新臺幣(下同)479,55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,依此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488,07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7萬9,556元) 1 利息 47萬9,556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9月2日 (108/365) 6% 8,513.76元 小計 8,513.76元 合計 48萬8,0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