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31-20241217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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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31號 原 告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昂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,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,應再補繳1238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