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34-20241224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34號 原 告 吳冠鋆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佩怡發支付命令(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1萬558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 萬94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