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36-20241217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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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3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盧俊吉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218 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6032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