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46-20241226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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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46號 原 告 劉安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0, 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