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47-20250123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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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47號 原 告 周國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羅敏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其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將坐落臺中市 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87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 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之8、8樓之9之房屋,下稱系爭建物 )出售予被告,然出售標的不含車位,當時承辦之地政士卻誤將 車位所有權併同移轉登記予被告,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該車位, 並聲明:「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應有部分90/ 100000(下稱系爭車位),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。」,依上開 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, 又參酌系爭建物同址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等公共設施)之車 位於起訴前3個月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有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為2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