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52-20241226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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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5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淇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,473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728元) 1 利息 5萬9,800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2月12日 (71/365) 15% 1,744.85元 小計 1,744.85元 合計 6萬2,47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