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384-20241223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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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彭政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 司促字第3548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 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342,492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3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0萬元) 1 利息 30萬元 113年1月13日 113年12月1日 (324/366) 16% 4萬2,491.8元 小計 4萬2,491.8元 合計 34萬2,49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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