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87-20241220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7號 原 告 李威廷 送達代收人 李玉芳 一、原告與被告李宜謙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萬5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5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