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388-20241223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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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8號 原 告 蔡孟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柏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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