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396-20241223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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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96號 原 告 江繡惠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2,514元(計算式 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0萬2,568元) 1 利息 14萬164元 112年4月5日 113年10月23日 (1+202/365) 10% 2萬1,773.42元 2 利息 6萬2,404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0月23日 (1+113/365) 10% 8,172.36元 小計 2萬9,945.78元 合計 23萬2,51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