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400-20241223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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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4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雪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,088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