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26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409-20241226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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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409號 原 告 電搖擺唱片工作室即莊芷茜 訴訟代理人 林世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並提出被告麗傳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李岳陽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 轄權之依據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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