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CEV-113-中訴-2-20250102-2
字號
中訴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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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謝○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○哲 吳○雯 視同上訴人 林○燁 林○惠 視同上訴人 蕭○立即蕭○祐 蕭○平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余○畇即余○華 被 上訴 人 林○龍 法定代理人 武○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04,3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565元,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