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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TCEV-113-中訴-4-20250225-2

字號

中訴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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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北國際劇團 法定代理人 江佩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78,010元(計算式 :本訴213,510+反訴864,500=1,078,01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1,20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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