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糾紛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CEV-113-中醫小-2-20241206-3
字號
中醫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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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醫小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林倚令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糾紛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 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其抗告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中醫小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對抗告人為合法送達,且經抗告人本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;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抗告費,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