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CEV-113-中醫小-5-20241231-2
字號
中醫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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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醫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洪維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勳牙醫診所、陳志勳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 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