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EV-114-中原小-2-20250103-1
字號
中原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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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秀春 李群豪 被 告 潘佳翔(已歿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,因被告潘佳翔於起訴後之民國 113年10月14日死亡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: 一、提出被告潘佳翔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,並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,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。 二、若欲撤回本件起訴,則請具狀向本院撤回訴訟,無庸補陳上 述資料。 三、因被告業已死亡,訴訟程序當然停止,本件將視有無合法承 受訴訟或撤回起訴,再依法辦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