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CEV-114-中原小-5-20250226-1
字號
中原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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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呂璇 被 告 羅元鴻 全尚恩 上列原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(本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0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,000元,及被告羅元鴻應自民 國113年9月20日起,被告全尚恩應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