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CEV-114-中原小-9-20250314-1

字號

中原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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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宋霈婕 被 告 羅元鴻 全尚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),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,972元,及被告羅元鴻自民國113 年9月19日起、被告全尚恩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,均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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