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EV-114-中司調-257-20250314-1
字號
中司調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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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楊淑婷 現於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泓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復按,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,並未載明相對人等之住居所,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,惟聲請人逾期猶未補正,致本院難以進行調解程序。揆以首揭規定,應認為不能調解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