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CEV-114-中國小-2-20250106-1
字號
中國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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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謝說容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,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前以112年度中 補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且該裁定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答詢表在卷可證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 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