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TCEV-114-中國小-2-20250204-2

字號

中國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一、按依本編規定,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,視為已提起抗告; 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,視為已提出異議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抗告,徵收抗告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前開規定,於抗告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抗告人具狀對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 裁定聲明異議,惟本院駁回抗告人對謝說容法官請求之裁定,為得抗告之裁定,抗告人誤抗告為異議,應視為已提起抗告,惟未繳納抗告費用,爰依前揭規定,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