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TCEV-114-中國小-5-20250303-1

字號

中國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邱志平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               理 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,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前以112年度中 補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且該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嗣原告具狀聲請迴避,因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在案後,再經原告提起抗告,復經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民事庭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答詢表在卷可證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 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