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CEV-114-中小聲-1-20250106-1
字號
中小聲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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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昶志即浚合環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,聲請迴避,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本院簡易庭劉正中法官迴避,依前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5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