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CEV-114-中小-1-20250224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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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訴訟代理人 張弘宜 被 告 歐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04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