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1009-20250311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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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賴岳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巷0號1樓,有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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