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CEV-114-中小-1118-20250319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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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鄭丞智 被 告 黃宗炫(即廖建竣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。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之戶籍地設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村000號;又被告對原告 向本院所聲請之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6號支付命令)提出異議,記載其住所地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(本院卷第16頁),是無法認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。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 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