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EV-114-中小-147-20250314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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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葉秝涵 被 告 彭梓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) 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