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148-20250224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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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8號 原 告 翁佩伶 被 告 王俊友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(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000元。 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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