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151-20250314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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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嚴偲予 被 告 邱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040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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