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CEV-114-中小-155-20250108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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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55號 原 告 林嘉瑩 被 告 邱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示送達原告,經20日即113年12月3日發生效力。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