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167-20250321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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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廖苗秀 被 告 賴明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6號),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 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345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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