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CEV-114-中小-170-20250331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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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洪韻婷 被 告 吳承修 郭育榤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23、1919 、1937、1984號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 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40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,966元,及被告吳承修自民國111 年9月29日起,被告郭育榤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,均至清償日 止,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29,981+29,985=59,966元(原起訴狀金額誤載為59,986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