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TCEV-114-中小-176-20250327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6號 原 告 黃子晏 被 告 莊忠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伍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由 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及 理由要領。 二、本院准許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(單位:新臺幣)如下: ㈠零件7,096元(原告請求19,650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)。 ㈡工資2,938元。 ㈢烤漆5,061元。 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