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180-20250307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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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林玉淳 林木湳 廖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,91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 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: 編號 金額(新臺幣元) 計息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違約金 1 5,388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07.02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2 9,133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3 9,133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4 9,132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5 9,132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合計 41,9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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