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191-20250211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蔡桂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,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,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