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TCEV-114-中小-251-20250221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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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51號 原 告 陳煌順 被 告 陳惠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:訴外人蕭帷澤將其女友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銀帳 號000000000000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。嗣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11年1月起,以LINE群組向原告框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,使原告陷於錯誤,於同年3月14日12時52分轉帳新臺幣(下同)6萬元至系爭帳戶內,造成原告受有6萬元之損害,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民法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,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,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;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。就歸責事由而言,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,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,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(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)之情形下,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(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、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據此,原告自應就被告有何可歸責之故意詐欺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之事實,負舉證責任。 ㈡查原告前曾對於其受人詐騙,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等情, 對被告提出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刑事告訴。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後,認定:被告並未有詐騙原告之行為,主觀上亦無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罪之意圖,難僅以原告遭詐騙後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,即認定被告涉有不法,因此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,此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94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偵查案卷可資佐證,是在此情形下,顯難認定被告之主觀上有夥同詐欺集團共同或幫助詐騙原告之故意。又被告於偵查中辯稱:其與蕭帷澤先前是男女朋友,蕭帷澤因稱公司要與大陸生意往來,所以向其借用系爭帳戶,其並不知道蕭帷澤將系爭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等語,核與被告與蕭帷澤間之LINE及Telegram對話記錄內容,大體相符,並有被告於111年9月30日之警詢筆錄可稽(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947號偵查卷第37-44頁;81頁);對照蕭帷澤另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,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,認定犯幫助洗錢罪在案,蕭帷澤並於113年3月5日與原告達成訴訟上和解等情觀之(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73號,本院卷第15頁),被告於刑事偵查中之上揭供述,與事證相符,所辯非屬無據,應堪採信。況審酌被告與蕭帷澤前為男女朋友,非毫不相識之陌生人,自有一定之信任關係,與一般幫助詐欺之人,為獲取相當之對價,即不問緣由,逕自將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一併出租、出借或出賣予素未謀面、毫不相識之他人,容任他人恣意使用之情形,顯然有別。再者,原告就被告究竟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等情,並未進一步舉證以實其說,故難以認定被告之行為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造成損害,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難認有據,不應准許。 ㈢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6萬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 回;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