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CEV-114-中小-278-20250227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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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黃梵綸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改依簡易程序審理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 12日上午9時48分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,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:一、 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,重新送分案。二、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67,341元,應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,惟本院誤分為小額事件,揆諸前開說明,爰裁定再開辯論予以改依簡易程序審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