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TCEV-114-中小-304-20250310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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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林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 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嗣後具狀表示被告已結清款項而請求撤回訴訟,有民事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在卷可憑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