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336-20250314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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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廖千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73元,其中新臺幣720元、9372元、54 01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;另新臺幣1346元 、1234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年  3  月  1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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