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TCEV-114-中小-338-20250221-1
字號
中小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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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邱品豪(原名翁可桁)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775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