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339-20250121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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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謝慧珍 法定代理人 謝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憑,是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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