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346-20250321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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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陳茂豐 被 告 蔡亞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5元。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17元,餘由原告負擔 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年  3  月  21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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