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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353-20250227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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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3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慶雲 訴訟代理人 張弘宜 被 告 林吳淑約(即林少堂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藥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少堂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 幣1萬0324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少堂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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