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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TCEV-114-中小-37-20250214-1

字號

中小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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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蔡馥琳 被 告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058元,及其中新臺幣1,668元自民國1 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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